目前,跨國公司憑借其在資金、技術和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優勢,優於壹般的公司、企業、
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已成為當今國際經濟交流的重要參與者。
毫無疑問,它是國際經濟法的壹個重要課題。
然而,關於跨國公司的國際法律地位存在許多爭議。有學者認為,跨國公司是國際法。
主題,理由是:
跨國公司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關系,其活動對國家和國際集團具有重要意義。
該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享有權利和義務,對國際法調整的國際社會秩序有很大影響。
環,使之成為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國際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我的看法:
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東道國法律管轄。
關於。
學習國際法時,馬立偉老師提到“王鐵崖老前輩認為國家就是國際法。
主體、爭取獨立的國際組織和民族也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但否定個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有資格成為國際法的主體。“我同意這壹觀點,理由如下:
(1)國際法主體是指在國際關系中具有國際公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實體。有三種類型。
元素:
壹、有能力享有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
b、有能力參與國際關系活動
c,是“實體”
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參與國際關系活動的能力是肯定的。此外
跨國公司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並沒有得到現有國際法的承認,也不管是否屬實
再強也只是公司,權利義務不能和國家相比,不享有國際
合法權利不能承擔國際法的義務,也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總之,跨國公司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受東道國影響的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