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書副本。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1.雙方必須有結婚證或者已經形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婚姻本質要求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關系壹方提起,其他第三人不得作為壹方提起訴訟;例如,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丈夫或妻子提起離婚訴訟;
3.提出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的,應當先通過特別程序請求變更監護人,然後由變更後的監護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不予起訴的案件: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不允許離婚和調解。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參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從起訴到審理的時間壹般為壹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5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136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