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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和行政法規,制定機關為

法律分析: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根據國家的根本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行使職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有關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各類法律法規的總稱,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關於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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