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民(在直接選舉中)或選舉單位(在間接選舉中)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按照人民意誌、代表人民利益行使國家權力非常重要。?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憲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根據這壹規定,國家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地方重大問題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而不是由壹個人或幾個人決定。這將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壹行使國家權力,並在此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行政權、司法權和檢察權。這樣,我國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既不能脫離人民代表大會,也不能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誌,各國家機關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工作,形成壹個統壹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能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別審議和決定國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不是領導關系,而是法律監督、選舉指導和工作聯系的關系。國務院與各級地方政府有領導關系。地方政府必須遵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的決定,同時給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壹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5.中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壹方面,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受中央和上級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壹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壹方面,它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各民族才能緊密團結,確保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兩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簡稱。每年3月,“兩會”相繼召開全體會議,稱為五年壹屆,年會稱為X屆。召開“兩會”的意義在於收集和整理“兩會”代表從人民群眾中獲得的信息和訴求,並傳達給黨中央。“兩會”代表代表廣大選民的利益,代表選民在兩會召開期間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壹年壹度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也被稱為兩會,通常比全國“兩會”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