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 & gt& gt2018公基事業單位年度考試日常實踐匯總| 2018天津招聘信息匯總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的考試方式比較靈活,既涉及記憶考點,也涉及理解考點。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雖然對刑法知識感興趣,但對壹些細節考點區分不到位,極易出現知識點混淆和知識點重復錯誤。對於刑法概論中的知識點,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既能產生記憶考點,又能產生理解考點。所以對於總論中壹些概念的應用,不僅要熟悉考點,還要學會運用它們來判斷題目情況。今天我重點講壹下《刑法通論》中緩刑基本情況的認定。
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的制度,規定了壹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法定情形的,不執行原判刑罰。是用更溫和的方式代替短期自由刑,達到教育目的的措施。因此,緩刑的適用條件應該更加明確,以達到幫助的目的。
1.宣告緩刑的條件: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較輕)2、犯罪情節較輕(罪行本身沒有危害性)3、有悔改表現4、沒有再犯危險5、宣告緩刑對生活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6、不是累犯7、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累犯情形。
二、適用緩刑的條件:除了以上七個條件外,妳還需要有1,18周歲以下,孕婦,75周歲以上,並且要申報緩刑。
宣告緩刑後,執行試用期。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反考試規定,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不執行原判刑罰。違反規定的,將承擔撤銷緩刑、數罪並罰等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時,在緩刑考驗期內,也可以根據罪犯的情況,限制其出入特定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基於此,我們會發現,在判斷是否適用緩刑的過程中,應當嚴格界定緩刑的適用標準和條件,並在實際做題過程中根據題目信息做出準確判斷。相信通過不斷的練習,我們可以清晰的區分考點,也歡迎大家來教室和我們壹起學習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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