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勞動法關於工傷賠償的新規定2021

勞動法關於工傷賠償的新規定2021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職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發給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壹、關於被辭退職工的賠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辭退職工支付賠償金。二。需要對被辭退的職工給予補償的情形依照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被辭退的職工給予補償: (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通過法定程序辭退職工的;(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辭退職工;(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時辭退員工。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上一篇:具體行政行為如何救濟?
  • 下一篇:辭職和聽天由命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