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辭職和聽天由命的區別

辭職和聽天由命的區別

辭職和辭職的區別:含義不同,類型不同,原因不同。

1有不同的含義。

辭職是指職工離開原崗位和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辭職即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2.不同類型。

辭職有兩種,壹種是離職休養,進入學校深造,停薪留職,不解除勞動法律關系;另壹種是員工提出辭職並經單位同意,被單位辭退,主動辭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員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待遇。

3.原因不壹樣。

辭職的個人因素主要包括:壹是性格特征,如性格、控制欲、自信心等;二是職業特點,如職位、技術水平、專業、年齡等;三是生活特點,比如婚姻、家庭、生活狀況。辭職原因多與薪資掛鉤,由工作不滿決定。

辭職註意事項

1,依法提前通知企業。

員工應嚴格按照法定通知期限通知企業。如果老板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被解雇,那就是違約。違約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白交壹筆“離職費”。

職工違法辭職的賠償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招用其職工所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保留書面通知企業的憑證。

員工行使提前終止權時,必須保留通知憑證及復印件。如果沒有有效憑證,壹旦用人單位否認未提前30天收到離職報告,員工仍有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律師張雨生建議,如果企業拒絕在通知回執上簽字,員工應該提高警惕。可以使用EMS郵件,在快遞回執上註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字樣,並保留快遞回執。

3.如果已經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提前通知終止的話還是要賠償違約金的。

服務期協議主要是指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專項培訓費而應當為用人單位工作壹定時間的約定。

因為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提供特殊培訓的對價,即使勞動者依法履行了提前解除通知的義務,仍需承擔服務期間約定的違約金。此時,員工只能從單位提供的培訓是否屬於專業技能培訓、實際支付了多少培訓費(違約金僅限於此)等角度進行抗辯。

  • 上一篇:勞動法關於工傷賠償的新規定2021
  • 下一篇:討論日耳曼法的主要特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