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的計算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而不僅僅是壹個技術問題,應該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期間的計算:1 .如果期間以小時和天計算,則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1)以小時計算期間的,不計算開始,應從下壹小時開始計算。比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訴訟保全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計算期間時,受理當事人申請的小時不計算在48小時內,即8時提出申請的,期間從9時起計算。(2)以日計算期間的,起始日不計算,從第二日起計算。比如,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因此判決宣告之日或者判決送達之日不計算在15日內,即如果判決是5月10日送達的,從11日起計算,上訴期間到5月25日屆滿。2.以月、年計算期間的,期間屆滿之日從計算之日起順延。比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公民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壹年。申請執行期間為六個月的,3月31日提出執行申請的,起算日為4月1日,屆滿日為9月30日。申請期限為壹年時,如果起始日期為1991年3月29日,截止日期為1992年3月28日。3.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節假日是指法定節假日,如周日、國慶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規定的節假日或者休息日不受此限。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期間屆滿日。例如,該期間本應在10月1日到期,但10月1日和2日是法定國家節假日,則10月3日為該期間的到期日。如果假期不在期間的最後壹天,而是在期間的中間,仍應計入期間。例如,10月3日是期限的到期日。雖然中間有國慶節,但10月1日、2日不在計算期內扣除,10月3日仍是到期日。4.該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訴訟文書在期限屆滿前郵寄的,不算逾期。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規定期間,都不包括在途期間。比如收到壹審法院判決書後的第八天,當事人通過郵局寄送上訴狀,人民法院在郵寄10天後收到上訴狀,不計算在上訴期間。也就是說,只要起訴書或上訴狀是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提交人民法院的,無論人民法院多久才能收到,都不算超過期限。法定期間屆滿前投寄,是指期間屆滿之日24時前投寄。比如3月1日送達判決書,只要在3月16日24時前發出上訴狀,上訴期就不會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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