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有關規定如下:
1.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
2、申請人提供明確的線索,提供財產線索不同於執行,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不會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人必須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其請求;
4.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持續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期間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6.賠償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保全的強制措施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逾期仍未履行收益的,可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8.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綜上,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將凍結、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並告知當事人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
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對壹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