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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含義和法律特征

壹.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果有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那麽銀行就是抵押權人。

二、特點

(a)抵押(質押)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權是為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壹種物權,本質上是壹種價值權利,其目的是通過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來保證債權的償還。因此,從抵押的性質和目的來看,抵押是壹種擔保物權。

(2)抵押是在債務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益。債權人不需要為償還債權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但設定抵押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償還。它只能存在於除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

(3)抵押是壹種約定的擔保權益,而不是法定的擔保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1、18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抵押權因當事人的抵押協議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4)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設立和存在只能在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情況下進行登記。

(5)抵押權的內容是處分價款變動的權利和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的內容有兩個:壹是對抵押財產的不同價格的處分權;二是抵押財產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抵押財產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或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償債務。抵押物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1)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以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物出售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也表現在兩個物權之間,即同壹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第壹順序抵押權人優先於第二順序抵押權人而得到清償;

(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當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剔除,抵押權人對已被剔除的抵押財產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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