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屬於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也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有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質權也隨之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壹般來說,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種:1。清算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消滅債務的行為;2.提存是指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償還標的交付給特定的提存部門或者約定的第三人,從而消滅主債權的行為;3.抵銷是指擔保權利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4.免除是指擔保權利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完全免除債務人債務,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5.混同是指因婚姻、繼承、合並等原因,擔保物權與債務歸屬於同壹人,從而消滅主債權的行為。上述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護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二)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當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無力履行債務時,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獲得優先受償。隨著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系消失。即使債權未得到充分清償,擔保物權也會消滅。(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債權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四)依法消滅擔保物權的其他情形。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權益消滅的,擔保權益依法消滅。比如《擔保法》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滅失而消滅;如果債務人提供另壹項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留置權將被消除,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89條涵蓋了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賠償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財產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