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的效力:
1.保證合同從屬於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無效時,作為主合同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無效;
2.擔保合同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3.如果擔保合同的標的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者有害於社會利益,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無效保證合同的主合同效力如何確定
保證合同從屬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也無效。但保證合同約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所以保證合同有效。它基於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協議優於法律。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裏有兩種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2.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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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