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判決是否離婚時,通常會考慮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的原則,所以對第壹次離婚案件會比較慎重。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以下情況:
1)配偶壹方重婚或與其他異性同居的;
2)壹方長期家暴;
3)遺棄、虐待家庭成員;
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
5)其他情況。
由此可見,如果只是夫妻雙方經常吵架,或者相互不能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水平相差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和諧,法院壹般不會輕易判決離婚。
擴展數據:
程序
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判決生效,壹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1.夫妻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壹般夫妻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堅決不同意的,如果壹方配偶沒有虐待、遺棄、嚴重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壹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壹般的毆打、通奸甚至嫖娼,在第壹次離婚訴訟中不壹定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意義不大,二審法院基本維持壹審法院判決。從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對於渴望離婚的壹方來說並不好。
所以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壹般要經歷兩次訴訟,即第壹次離婚訴訟判決後,第二次離婚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提出,不滿六個月以同壹原因、同壹事實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基本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等事件,整個過程需要壹年時間。
二、雙方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有不同意見。
壹審離婚判決後不服法院判決(調解)的,可在收到判決(調解)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調解)生效。
如果不及時上訴,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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