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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時單位不出醫藥費怎麽辦?

工商單位未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前提是公司繳納了社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的,可以主張醫療費用差額。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可以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具有強制性。所有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用人單位都要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確保基金支付能力,確保工傷職工及時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申請工傷認定,在職工治療結束或達到壹定醫療期後,向市工傷認定委員會申請,確定傷殘等級。職工或單位根據醫院的治療發票、工傷認定書、工傷認定書向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復核,發放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工傷暫停期間,停止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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