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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後壹般誰來出醫藥費?

事故發生後醫療費用的墊付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交通事故發生時,醫療費用可由傷者本人或肇事者支付。如果沒有,也可以辦理保險。

2.保險公司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經核實後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如下:

1,醫藥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

2.失去的時間。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就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士人數和護理時間長短;

4.住院夥食補助。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5.交通費用。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6.傷殘賠償。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此外,還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等。不同情況下補償的項目和標準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任務之壹就是搶救傷者。要采取各種措施,充分保證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能夠得到及時的搶救和治療,從而有效地減少交通事故的傷亡人數,保障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

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被保險人或受害人。但是,保險公司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在核實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搶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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