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提交人民法院補正後的次日起計算,上級人民法院立案的從被申訴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對起訴的審查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進行。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後,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查。審查應從兩個方面進行。第壹,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反條件,應予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其次,要審查原告的起訴手續是否完備,包括起訴狀是否有法律內容,原告是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了起訴狀副本。起訴書內容欠缺、起訴程序不完備的,人民法院應當限期補正。
民事訴訟立案程序:
1,實行當場報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壹律當場受理並登記。無法當場判斷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實行壹次性全面通報和整改。起訴、自訴、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及時說明理由,並壹次性書面充分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材料後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3.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立案,並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拒絕接受材料、答復或者出具法律文書;
4.嚴格執行備案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