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案:
1,當事人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不需要任何第三人的介入,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和雙方的團結,有利於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的合作關系。因此,筆者認為,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應以“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
當事人在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兩點:壹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必須體現“自願”原則,雙方平等自主協商,不得以強淩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使達成協議,也是無效的。
2.第三棲息地的調解
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單位或人員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於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的調解。雙方在第三方調解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壹方拒絕執行,另壹方不能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雙方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就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表示願意將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特殊條款。仲裁協議是相對獨立於主合同的另壹種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是否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在此基礎上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除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發生爭議後,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又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只能選擇兩種方式中的壹種:仲裁和訴訟。
發生糾紛後,糾紛雙方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在法律效力上,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是壹樣的,即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都必須執行。壹方不執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這個角度來說,選擇仲裁和選擇訴訟沒有太大區別。從裁決和判決生效的時間來看,仲裁機構采取“壹次裁決”制度,即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復議或訴訟改變原裁決,而我國的審判采取“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決定維持原判,依法改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從這個角度來看,選擇訴訟似乎比選擇仲裁多了壹個改變原處罰決定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