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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免責協議有沒有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免責協議無效。用人單位違背勞動者真實意願,逃避用人單位責任,剝奪勞動者權益的,所訂立的協議無效,協議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的免責協議,免除用人單位責任,排除勞動者權益的,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公司自動簽訂勞動合同後,員工能否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

首先,如果公司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後,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而且員工從第二個月開始雙倍工資,訴訟時效為壹年,從第二個月工資發放之日起算。

其次,公司與員工是否簽訂補充勞動合同並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以下情況劃分:

1.補充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合同的期限。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且投訴在時效期間,公司要支付雙倍工資,員工還是有權利主張的。

2.補充勞動合同的期限已包括未簽訂合同的期限。

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會被視為員工自願放棄權利,所以最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

所以員工如果想索賠雙倍工資,可以在公司要求補簽的時候向他們索賠雙倍工資。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申請勞動仲裁。

在勞動關系中,員工普遍處於弱勢地位,需要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如果對方不主動簽訂勞動合同,為了避免勞動權益的損失,就要及時采取勞動爭議處理措施進行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必須在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才合法有效。如果用人單位私自簽訂免責協議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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