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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標準2022》對單位行賄罪的規定是什麽?

1.單位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有哪些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壹)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3.通過行賄謀求職務晉升和調整;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6.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二)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且具有上述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3.其他嚴重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受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2.受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二。單位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單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的,以賄賂罪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單位犯罪,也有主要責任人。所以,對這個責任人,應該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當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單位並處壹定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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