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帶手機上班影響工作,且用人單位制度明確規定不允許帶手機上班,那麽上交手機是合法的,但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親屬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聯系到勞動者。
1.如果這是公司的制度,而且是下班後還的,就不違法。
2.如果無故強行沒收手機或其他個人物品,這就是侵權,構成違法行為。
3.如果公司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上班期間(可能在壹些保密部門)不允許隨身攜帶手機,必須放在行李間或值班室(包括公司指定的存放地點),員工違反規定,公司也應該優先警告。懲罰那些拒不改過的人,但不沒收他們的手機。
4.員工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紀律。如果看手機不僅影響自己的工作,有時還會導致意想不到的工作失誤,給單位和個人帶來不好的後果。因此,員工不應以“公司無權沒收手機”為由縱容其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