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質。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淵源。
(2)法律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三)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的適用於本地區的規範性文件。
(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憲法、組織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區法律。特別行政區法律是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
(7)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分為兩類:壹是部門規章,即國務院所屬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規章。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這類規章被稱為“地方政府規章”,以區別於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
(8)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就政治、經濟、貿易、軍事、法律和文化問題確定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壹些習慣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們最初被壹些國家長期反復使用,後來被各國接受和認可,成為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