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沒有法律改革,就無法進行全面改革。法律是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的制度形式,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是其內容。內容的變化要求形式的變化。但是,法律壹旦形成制度,又是相對獨立和滯後的,或者說是僵化和保守的。應該看到,建國以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現在各種弊端眾多的制度,都被與之相適應的舊法律固定下來了。從我國現有的情況來看,僅僅通過常規的立法、改革和廢止來更新和協調滯後於社會生活的法律,往往會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法律應急”做法,更容易在法律體系的整體體系和結構中引發更大的矛盾和沖突,法律對社會發展要求的滯後性更加嚴重。在目前的情況下,解決中國法制滯後的更好辦法可能是實行大膽的法律改革。法律改革是使法律適應社會生活、跟上社會生活發展步伐的必要的制度創新機制。只有這樣,我們的全面發展才能得以實現。
第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是壹場深刻的社會變革。相應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制度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不是壹般的法制建設,更不是簡單的立法,而是壹場具有政治改革意義的深刻的法律改革。正如壹些著名法學家所強調的,“需要強調的是,在中國改革的偉大事業正在進入關鍵時刻的今天,隨著中國改革的偉大事業的發展,只有完善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僅是適應中國改革實踐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且標誌著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在經歷了恢復重建階段後登上了更高的階梯,標誌著中國實現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加快。”
最後,法制改革是中國深化改革的客觀要求,是改革取得最後勝利的保證。在當代中國,法律演進、法律發展和法律現代化是等價的概念,法律現代化意味著法律制度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沒有改革的推動,這樣的轉型是絕對不可能成功的。從歷史上看,有所作為的政治家和社會活動家,不僅非常重視立法、改革和廢立的常規活動,也非常重視法制改革或“改革”。戰國時期秦的商鞅變法、漢初文景帝領導的變法、唐初的變法、王安石變法和戊戌變法,都推動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封建法制的發展,適應了當時的社會形勢和需要,保證了封建法制在很大程度和很廣範圍內的發展。在外國歷史上,美國羅斯福20世紀30年代的新政、戰後日本的政治經濟民主化以及今天蘇聯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都伴隨著相應的法律改革。他們加快了各自國家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從而適應了迅速變化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