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當我成為借款人的時候,我打了壹張借條,但是我沒有收到錢。我可以不承擔責任嗎?

當我成為借款人的時候,我打了壹張借條,但是我沒有收到錢。我可以不承擔責任嗎?

妳沒有責任。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貸款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除非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二百零壹條規定,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擴展數據:

打借條要註意的陷阱:

1.打借條故意寫錯名字案例:

王父子向朋友借款20萬元,並打借條,約定壹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沒想到,王父子在簽借條時耍了壹個花招,故意把寫成了。

張宗祥當時沒有註意。還款期過後,張宗祥找到兩個人催要貸款,但他們拒絕歸還貸款,理由是貸款的名字不是張宗祥。無奈之下,將王父子訴至法院。雖然法院支持了張的訴訟請求,但他也為自己在接受貸款時的粗心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2.我借了錢,但我沒有寫壹個案例:

王向張借款1萬元。當張某讓王某寫借條時,王某稱自己到外面找紙筆寫借條,離開現場,很快回來,並將借條交給張某。張見借條金額無誤,便遞給王。

當張要求還錢時,王拒不接受。張某無奈起訴至法院,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筆跡進行鑒定,確認借條並非王所寫。經法院核實,王承認借條屬實,借條是他人模仿自己筆跡所寫。

3.使用不明確的大小寫:

李向周某借款100000元,並向周某出具借條。壹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於是要求周某撕毀原借條,並為周某出具了新借條:“李某向周某借現金100000元,現尚欠5000元。”

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還”,也可以理解為“還欠”。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相關規定,周某無法舉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某仍欠其9.5萬元,故其權利不予保護。

4.“接收”而不是“借用”的情況:

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並為孫某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孫某借款7000元”。孫向法院起訴後,李在答辯中稱,孫的收據欠他7000元。因為孫給他寫了借條,他就給孫寫了收條。同樣,“收條,今天收了某某元。”

5.兩用借據案例:

劉向借款18000元。出具收條:“借現金18000元,劉”。劉退錢後,以欠條丟失為由為劉開具了收條。第三人徐訴請劉返還借款18000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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