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與14以上、16以下的女生自願發生性關系,壹般不構成犯罪。但成年人利用職務或者其他特殊關系,與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仍可能構成犯罪。另外,在任何情況下,與14周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自願,都視為強奸,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於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性行為是自願的,通常不認為違法。但如果涉及強迫、脅迫,無論年齡大小,都是違法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規定:
1.《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和措施;
2.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虐待等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民法》的規定:界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和能力,以及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4.《教育法》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和虐待;
5.勞動法規定: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禁止使用童工。
綜上所述,在我國,與14至16周歲的女童發生性關系不壹定構成犯罪,但成年人利用特殊關系引誘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或強迫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與14周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關系無論如何都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