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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停車位管理新規定

《居住區停車位管理新規》規定: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居住區地表,以劃線、分劃方式標示的停車設施,壹般需要取得政府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計入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所以,這個車位的使用權顯然是屬於所有的建築物所有權人,也就是業主的。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管理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地面設置停車位,而只有在取得業主大會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相關收益的分配作出具體約定後,才能設置和經營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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