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意味著公共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和授權,否則是不可能的;後者是指只要不被法律禁止,就可以行使私權。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民事行為,因此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可撤銷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由撤銷機關辦理;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因撤銷而消滅。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
3.有權撤銷可撤銷民事行為的人有權選擇行使該權利。此時,該人可以取消其行為,或者通過承認可以消除取消行為的權利。
4.對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期限的。無效民事行為沒有這種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