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在民法理論中,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尊重自己與被他人尊重的統壹,是對個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之壹,也是壹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具有的最低社會地位,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它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在社會上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的結合。這些認識基本認同個人尊嚴是基本的,主客觀價值是復合的。因此,判斷壹個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了侵犯,不僅要考慮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的角度考慮他作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尊重是否受到了貶損;如果是這樣,他的人格尊嚴就被侵犯了。所謂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就是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可侵犯。人格權是壹個人在法律上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也是作為壹個人最起碼的資格。人格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格權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狹義的人格權通常是指公民的名譽權。對該條規定的公民人格權,宜作廣義理解。所謂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這種行為通常包括兩種情況:壹是以暴力等強制方法侮辱他人;二是在公共場合或公開場合用言語或文字侮辱他人。公然是指在公共場合或其他使許多人知道的情況下侮辱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