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凍結。銀行凍結主要有兩種類型。在壹些國家和地區,不允許銀行參與數字資產交易(例如,銀行的風險控制系統監控賬戶,因為BTC、瑞士聯邦理工學院、USDT等。在轉賬時被註明),所以當賬戶涉及數字資產交易時,會被銀行凍結或暫停部分交易權限;也有可能是這個賬戶的行為觸發了銀行的反洗錢系統(比如半夜大額轉賬,多人頻繁交易,卡內余額長期不足)。壹般來說,銀行不會直接凍結銀行卡,只會限制妳的非櫃面業務或者“只收不付”,也就是暫停妳的部分交易權限。
2.司法凍結。根據不同國家的司法程序,司法凍結的邏輯是不同的。但是都差不多。受害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警方根據受害人的錢走過的銀行賬戶,凍結了相關資金線上的所有銀行賬戶。比如被害人的錢轉到銀行賬戶A,轉到銀行賬戶B,轉到銀行賬戶C,後來擴展到D、E、F;那麽有可能A、B、C、D、E、F都被凍結了,而B、C、D、E、F可能不知道這筆資金的來源。壹般來說,凍結在收到有關資金後不會立即凍結。可能是因為1個月前的交易被凍結了。但總的來說是因為前幾天被凍結的壹筆交易。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