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2.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3.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不可抗力是對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的法律免責,但主張免責的當事人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不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和不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僅導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應履行;僅影響預定履行的,當事人仍應適時履行;
2、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並不是發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張免除全部責任,只是免除了因其影響而無法履行的部分;
3.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但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4.法律有特殊規定不可抗力不能免責的,不能按此規定免責。比如,在客運合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損害,承運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綜上所述,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只有履行了通知義務,才能免除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59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