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是附於債權之上的壹種圖示性權利;撤銷權是壹項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沒有直接的支配權,只是請求債務人付款,債務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致使作為債權擔保的負債財產不當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債權無法實現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債務人與他人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負債財產,保障債權。
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所謂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某些有害於債權的行為,使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債務人實施了壹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裏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
2、所謂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和第三人有惡意。壹方面,債務人必須是惡意的。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會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對債權有損害,仍然實施該行為。壹般來說,對債務人惡意的認定應以其實施該行為的時間為準。但是,債務人實施該行為已滿五年,債權人仍不知道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可以有效保護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其行使有壹定的前提條件。壹是債務人的侵權行為已經實施,二是債權人的實施具有主觀故意,符合以上兩點。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綜上,因重大誤解撤銷民事行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3個月內不主張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在可撤銷民事行為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不再統壹,並區分了重大誤解和強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