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予處罰;
2、不滿14周歲,已滿12周歲,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刑事責任。
青少年犯罪的量刑標準:
不滿1、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予處罰;
2.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對其所犯罪行予以相應處罰;
3.65,438+04周歲以上不滿65,438+0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八個法定刑,或者65,438+02周歲以上不滿65,438+0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侵害人身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要素:
1.主體要件:行為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我國,年滿16周歲的正常人可以構成犯罪主體;
2.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是故意或過失,即犯罪主體有過錯;
3.客體要件:行為人應當侵害受法律保護的法益;
4.客觀要件: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必須造成了壹定的損害,實施了壹定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壹般的違法行為,就不算犯罪。
綜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達到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即14周歲。當然,如果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能規定具體罪名。此外,其他輕微犯罪行為不需要為此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