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滿16周歲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規定如下:
第十壹條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矯治。
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壹貫表現等因素。
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只能對其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未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對其在未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之前和之後實施同壹犯罪的,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其在年滿18周歲之前實施的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無期徒刑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壹般不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