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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傳輸的依據可以是什麽?

法律分析:檔案可轉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和服務的通知》

二、明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範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人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檔案;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辭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與企事業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人員檔案;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檔案;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和其他因私出國人員的檔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國員工檔案;自由職業者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檔案;其他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

四、規範流動人員檔案的接收和轉發。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封存政策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移交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的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如實反映檔案工作人員的出生年月、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職務任免、職稱評定、獎懲、政治面貌等基本信息。要加強與檔案人員自身、工作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聯系,及時收集相關材料,建立規範的收集、鑒定、整理、歸檔機制。備案期間不再調整檔案工資。檔案轉送時,接收、審核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不再需要行政(工資)介紹信、轉正定級表、調整調任手續等材料。移交檔案時,應把《檔案移交通知單》(見附件2)包緊,並填寫好。應通過保密運輸或專人送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調取。

八、嚴肅流動人員檔案紀律。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0號)和中組部《關於進壹步嚴格幹部檔案管理的通知》的相關要求,承擔業務管控責任,在檔案資料接收、核對(借閱)、轉發、保管等環節嚴格執行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農民工人事檔案,在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建立或重建檔案,無故拒絕建檔,出具虛假證明,擅自公布或泄露農民工人事檔案內容。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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