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可分為壹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壹般失信是指責任主體違反相關科研誠信管理規定,造成壹定不良影響的行為。嚴重失信是指責任主體有不當行為、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行為。
壹般不誠信主要包括:
1,項目承擔(申報)單位及承擔(申報)人員違反項目申報實施規定,未按要求簽訂項目任務書;未按規定報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科技報告、重大變更等。按照項目任務書的要求;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約定提供自籌資金的;因自身原因終止或無正當理由未完成項目考核指標且未通過項目驗收的;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的;抵消不定期或不相關的項目成果等行為。
2.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管理服務體系不健全,人員管理不規範,影響委托管理或服務工作的;與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存在利益關系,且未主動申報和回避的;對專家等行為施加傾向性影響。
3.專家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替的;對其他專家施加影響或發表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專家獨立發表意見;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咨詢評估意見的;參與不熟悉領域的咨詢和評估活動;對不掌握或不理解的意見和建議,簽字認可。
4、其他違反紀律並造成壹定不良影響的。
綜上,對於納入壹般失信記錄名單的,書面告知當事人;對納入嚴重失信記錄名單的,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告知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行為惡劣、影響較大的嚴重失信行為,將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失信記錄信息。
法律依據:
科研失信調查處理規則
第六條
科研失信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壹般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處理;沒有單位的,由科技行政部門或者負責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誠信建設的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曾工作或學習過的其他單位進行科研的失信行為的,涉事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發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牽頭調查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負責審核其他參與調查單位的調查程序和處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