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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在場怎麽辦?

另壹方未向法院起訴離婚的處理方式如下:

法院將通過傳喚被告到庭起訴離婚來處理被告的缺席。被告人必須出庭參加案件審理的,經傳喚,被告人仍不出庭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傳喚或者缺席判決的方式。

對於被告故意不到庭的離婚糾紛,有兩種表現:壹是被告拒絕在法院傳票上簽字,二是被告接到法院傳票後拒絕出庭。對於前者,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送達,可以郵寄送達、留置送達、交付送達,直至公告送達;後者可以召喚兩次。兩者都被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因為離婚糾紛案件需要處理婚姻、子女、財產等問題,屬於被告在開庭前無法查明案情的案件。

離婚訴訟的條件如下:

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2、起訴離婚的,必須是婚姻關系的壹方;

3.提起離婚訴訟的壹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是否存在準予離婚的情形。

綜上所述,訴訟發起的離婚,如果不到庭,可以按撤訴或缺席判決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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