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後,將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凍結、劃撥存款、扣押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搬出房屋等方式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清償銀行的債務,賠償銀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費用。如果債務人惡意拖欠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銀行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的抵押財產,法院會按照流程進行拍賣。拍賣款先代債務人償還給銀行,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和相關的訴訟費,其余部分轉入債務人賬戶。但如果拍賣所得不足以償還債務,法院會凍結債務人的賬戶,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如果賬戶沒錢,法院每個月會扣債務人的收入,剩下基本生活費,所以最後不要拖欠銀行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