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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吊銷執照有什麽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組織聽證的,從行政處罰的案件來看有壹個限定範圍,即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當事人提出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此外,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聽證。限制聽證案件範圍是基於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既保證了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效率,又註重了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設。雖然聽證是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壹項重要權利,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審理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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