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被告人在起訴後脫逃,使案件無法長期繼續進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裁定中止審理。
(四)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壹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件的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壹起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起訴的犯罪事實。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5.依法不應當或者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五)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期限刑事案件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非訴申訴是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因其合法權益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要求該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重新處理、糾正的行為。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以再審的時間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的規定,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經院長批準,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的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
三。刑事訴訟中斷刑事訴訟中斷是指在審判過程中,當某些情況使審判活動在壹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相關情況消失後再恢復審判。
(壹)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人逃跑,致使審判長時間無法繼續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判。
(二)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發現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決定中止審理,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壹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自訴案件審理期間,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
(五)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