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已購買保險,報保險處理。
3.責任無法劃分的,報警優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展數據:
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者誤工費、社保補繳費、再就業損失、再就業短期生活費、生活費。住院或購買費用、回家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受傷或縫合傷吃藥輸液對人體造成傷害的費用、各種復印費用、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用、必要的營養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對可以部分修復的車輛、設施、物品,應當補償維修費用;因局部損失造成折舊的,還應當賠償折舊部分的損失;不能修復的,應按實際價值賠償。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侵權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間接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主張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的服務損失。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傷害是外人無法衡量的無形傷害。壹般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是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的。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法官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社會影響等。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_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