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倒賣車票的,從重處罰:
(1)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與其他人員串通倒賣車票;
(二)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
(三)因倒賣車票受過兩次以上治安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壹次以上,兩年內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
二、倒賣車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累計面值5000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3.打擊倒票有什麽意義?
1.票的數量是固定的,需求的人多,所以票不夠就會出現高價倒票的現象。如果不增加車輛和車票數量,倒票會更貴,更有利可圖,增加倒票的吸引力。
2.當然,打擊倒票在壹定程度上穩定了消費者的購票成本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3.打擊了部分票管人員貪汙受賄行為,凈化了政府機關風氣。
4.打擊不是根本,要從源頭入手,解決實質問題。合理安排車輛,協調淡旺季車輛的搭配。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27條
第二款規定“倒賣船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船票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那麽案件的嚴重性是什麽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999)17號)(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4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6月1999日起施行)。第壹條規定“高價倒賣或者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票面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座位、臥鋪簽名號碼和訂購車票憑證,或者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因此,只要倒賣火車票、船票的票面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獲利2000元以上,就構成犯罪,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為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串通倒賣車票的;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因倒賣車票兩次以上或者勞動教養壹次以上受到治安處罰,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