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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問題

大多數情況下,平衡法律與道德的界限應該是立法者的使命;但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難題經常提交給法官。毫無疑問,法官在處理案件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正確適用和解釋法律,而不是僅僅依靠道德或輿論作為自己判斷的依據。但是,當立法出現空白或矛盾時,法官不得不根據經驗規則或道德良知做出判斷,平衡利益。在處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庭糾紛時,道德、習慣等社會規範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民事法律淵源。運用道德標準作出判斷,即使對當代法治社會的法官來說,也不是絕對的禁忌。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和司法職能的擴展,近代法典編纂初期法律與道德、立法與法律適用之間不可逾越的界限已被實踐逐漸淡化甚至填補。從概念上來說,已經超越了這個機械壁壘。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從簡單的道德原則開始,然後進入私法領域,成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目前,它無疑已經滲透到民事訴訟中,並逐漸被接受為民事訴訟法的壹項基本原則。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說:“法官有義務在其創新權的限度內維持壹種關系,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法律戒律與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間的關系。我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從來沒有人懷疑過法官有這個義務。但是,有些人有時會覺得分析法學的學者混淆了這壹點。這些學者過分強調了詞語中定義的壹些細微差別,相應地犧牲了對壹些更深刻、更精致的實體——目的、目標和功能——的強調。不斷堅持道德和正義不是法律,往往會滋生對法律的不信任和敵意。”卡多佐在1921中的言論,即使在今天的歐洲大陸,也已經得到了法學界的普遍認可,而我們的法學界卻渴望打開法律與道德的邊界。這是向早期分析法學的倒退還是回歸?還是還停留在老的起點:中國的法官素質太低,不允許他們解讀法律或者自由裁量?

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可,而道德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的標準,而這些標準也會體現在法律規則及其適用上。道德的喪失會導致社會凝聚力的瓦解,市場效率的降低,風險的增加,違法行為的道德成本的降低,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威信下降...面對失去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絕伸出援手,我們的法律信仰從何而來?為什麽法官不能理直氣壯地說,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在司法中應該而且必須得到重視?當法律規則和道德標準明顯被打破的時候,可能是該修改的法律;當法律規則模棱兩可時,道德標準當然可以作為解釋法律的準繩。如果連法學家都缺乏對公共道德最起碼的信仰和認同,又怎麽談得上把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留給道德去調整呢?沒有宗教的約束,沒有良心的譴責,面對法律的無奈,真想請教那些為二奶平反的法學家。我甚至不能容忍對壹個已經嚴重冒犯社會尊嚴的不道德行為進行道德批判。難道不是要把這些行為的成本或者代價降到零嗎?我真的很想說出來。如果要讓法律成為壹種社會信仰,每個人,尤其是法學院的學生,都應該學習誠實、守信、善良、人性、責任、寬容等道德規範,絕不欺騙、撒謊,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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