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頒布,2004年5月30日起施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3.左轉時,在十字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4、遇有放行信號,依次通過;
5、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停在停車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6.向右轉。同車道車輛在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路口,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2.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不要酒後駕車;
4.轉彎前要減速並攤牌,切不可突然急轉彎。超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5.不要牽引、攀爬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不要用手離開把手或用手拿東西;
6.不要並行行走、互相追逐或曲折賽跑;
7.不準騎獨輪車或2人以上的自行車上路行駛;
8.非下肢殘疾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9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10.不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