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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法規有哪些?

道路運輸法規有哪些?

第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相關證件,並處2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壹)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2)強行拉客、拉貨。

(三)在客運過程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的。

(四)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擅自終止客運業務的。

(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提起、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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