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航班或各種情況,我無法如期返回德國,我將在德國境外停留近六個月。我該怎麽辦?之前的長期居留還有效嗎?會取消嗎?會影響以後的簽證續簽嗎?今天我就具體回答壹下關於重新進入德國的問題。
很多朋友會咨詢德國管家。已經取得德國永久居留許可,那麽是否還需要每半年入境壹次?
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德國居留法》第51條第1款第7項,外國人離開德國,六個月內不重新入境的,其居留自動失效。德國立法的思路是,如果壹個外國人離開德國超過6個月,則推斷其生活中心已經不在德國,不再需要德國的居留許可。
但是所有的規則都有例外。例如,如果當事人因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德國6個月以上,他可以向其最後居住地的主管移民辦公室提出申請。移民局會根據當事人的需要確定最後壹次進入德國的時間。只要當事人在移民局確定的時間內返回德國,這種情況不會使其居留無效。移民局給的時間會長於6個月。
如果妳的居留許可已經過期,妳可以在中國領事館申請Wiedereinreisevisum。申請材料如下:
簽證申請表
護照
舊居住證
簽證照片
舊visa卡
保險憑證
離開德國時的機票
學校註冊證書
凍結賬戶(每月853歐元,凍結六個月)和75歐元。
以上均為原件加兩份復印件。
然而,今年7月6日,歐盟頒布了壹項新規定。入境的時候,D類留學簽證必須是學校出具的,說明學生必須回到德國在學校讀書什麽的,否則拿到簽證後就不能入境了。而且據了解國內上海領事館已經關閉了Wiedereinreise的簽證口岸,只能通過正常的Studentenvisum的口岸申請(但材料不變)。如果沒有學校出具的證明,提交的材料可能不被接受,Termin現在預約比較困難。
最後想說的是,如果妳持有德國永久居留權(Niederlassungserlaubnis),並且在德國居住滿15年。因為疫情,妳還留在中國,即使妳已經達到15,妳還是需要向外國人管理局提交申請。
問:我可以不申請任何東西就呆在中國嗎?
答:其實還是需要寫信給移民局/外國人管理局,確認後半年可以回來壹次。
根據第51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德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在德國合法居留超過15年,或者與德國人結婚的外國人的生計得到保障,沒有理由被強制驅逐出境的,不受第51條第七款的約束。
但前提是當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其在德國最後居住地的移民局/外國人管理局申請其居留不會自動到期的證明。在取得詳細說明情況的證明後,長期居留不會被取消,6個月內回德國也沒有限制。
另外,移民的證件壹定要保管好,還要註意證件的有效期。到期前記得再和妳在德國居住的移民局溝通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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