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3.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壹百零二條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第壹百零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