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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壹直是國際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則。現代國家,尤其是許多擺脫殖民主義束縛後獲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如何維護主權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權的現實問題。壹個國家的主權意味著它有獨立的權利,也意味著它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服從任何其他強國。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指國際私法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經濟上是互利的。它要求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要從發展國家間平等互利的經濟交往出發。是各國在處理對外關系時必須遵守的* * *原則。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的原則意味著所有國家都有義務在國際關系的所有方面相互合作,而不論它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方面的差異。合作形式多種多樣。除了傳統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區域合作、集團合作和全球合作並行發展。

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和狹義的國際經濟法;

1,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規範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壹切超越國界、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關於交易和交換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無論交易和交換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有金融機構(如國家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沒有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

主張這壹概念的法學家普遍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它打破了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和相互滲透。這個學派的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註重從各種相關法律法規整合的角度來研究實際法律問題。

2.狹義國際經濟法

它是國際公法的壹個特殊部門。國際貿易和經濟交易中涉及的壹切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法問題(如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這個學派更註重國際經濟法理論體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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