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和全國互聯網平臺。
“12315”是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調解消費權益糾紛、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侵害消費者權益和經濟違法案件、監督管理市場和行政執法的重要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五條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
(壹)受理符合要求的投訴,並告知投訴人;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條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60日內終止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如需鑒定或檢測,鑒定或檢測時間不計算在60天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和商品服務質量的意見,並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