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央與地方財權劃分後,地方金融監管權的性質成為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中的壹個模糊問題。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創設、配置和遏制體現了其作為國家權力在特定金融領域的多維特征。地方金融監管權旨在實現國家保障弱勢群體獲得普惠金融服務的任務。地方金融組織的產生和發展導致了地方金融監管權的產生和構建。地方財政監管權作為國家權力,需要區分立法主體和行政主體,形成中央和地方立法事務和地方行政事務的屬性。中央與地方財政監管權的劃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管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合作。目的是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地方金融監管權的本質是在發展普惠金融時,通過尋求中央和地方政府間最優的立法和行政分權結構,提高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效率。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職能:
1.貫徹國家金融工作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區金融業發展的長遠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宏觀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和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協調推進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
2.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開展信用互助的投資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交易場所等的監管工作。,並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的考核、監督、問責等具體工作。
3 .負責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工作,配合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4.推進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重組、兼並和再融資。
5.聯系蚌埠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建立蚌埠市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在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合作機制。
6.承擔駐蚌埠金融機構與地方金融行業的協調服務,組織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金融機構與企業的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績效評價等相關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