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促進地方投資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類。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允許不鼓勵、不限制、不禁止的外商投資項目。允許的外商投資項目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壹)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以及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行業的;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改善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市場,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四)屬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可再生資源,防治環境汙染的新技術、新設備;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人力資源優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壹)技術水平落後;
(二)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和開采;
(四)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行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壹)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公眾利益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於土地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四)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效能的;
(五)采用中國特有的技術或工藝生產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