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著物是指壹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體(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過去壹般的概念是把房屋、運河、道路、橋梁等建築物、構築物視為地面上的固定物,把樹、竹、花、園視為地面上的附屬物。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地方上的附著物被征收時,國家會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壹定程度的阻撓。比如,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的土地,按照征地協議,按照現有的地面附著物進行補償。但也有壹種情況,征地方案協商簽訂後,被搶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通常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補償標準,按照“拆什麽補什麽;拆遷多少,不低於原有水平”的原則進行補償。
政府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類型和面積給予合理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按照當地現行價格規定。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按照原標準支付合理的補償費,用地單位對需要拆遷的建築物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後的殘值支付補償費。但土地單位不會對違章建築或超過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築進行補償。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地上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樹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當地建築材料、人工、運輸成本,按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等級和結構進行測算,制定符合當地物價水平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花卉、樹木等的補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現行價格補償。
第三,地上附著物的範圍
地面附著物的範圍主要從三個角度來看:
1.廣義而言,地面附著物是指所有建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固定物的總和。
2.法律意義上的地上附著物是指附著物附著在土地上,具有不可移動性,包括現實生活中的不可移動性和移動後的減損性。
3.狹義的淶水: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水塔、橋梁等構築物、花草樹木、路面等壹切建築物。
以上是關於地上附著物具體指什麽的相關內容。地上附著物簡單來說就是土地上的建築物,包括房屋、橋梁、園林、草地等。根據地上附著物類型的不同,征地補償給予的補償也不同。